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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管理暂行办法-海南师范大学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 | Research Center of South China Sea region culture HaiNan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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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26 01:50:30 来源: 本站 编辑: 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工作,争取高层次科研项目、高水平科研成果、高级别科研奖励,提升学校的办学内涵,丰富学校的办学特色,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增强学校科研竞争力,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设立专项科研课题。为规范本中心课题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中心课题管理工作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党的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关于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贯彻学校的办学思想,以服务精神和科学管理,努力营造一个讲求效率、服务到位的科研课题管理体系。鼓励理论创新和原创性的学术成果。坚决杜绝一切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  南海区域包括南海海域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本中心致力于南海区域历史与文化研究,推动南海区域和平与发展,服务海南地方经济社会建设的需要,突出学校办学特色。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中心主要资助与南海区域历史与文化相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选题必须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本中心重点资助下列研究方向的课题:
    第一,南海区域物质文化与自然遗产研究。包括古迹遗址、历史建筑、海洋文物、古物古籍、自然景观、海洋地理、生态环境等。
    第二,南海区域非物质文化与民族遗产研究。包括文学艺术、民歌民谣、民俗礼仪、手工技能、方言戏曲、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
    第三,南海区域历史文化与和平发展研究。包括海上交通史、海上丝绸之路、民族史、典章制度、海洋经济、宗教信仰、商业贸易、国际关系等。
    第四,南海区域华侨文化与中外关系研究。包括华侨文学、华人社团、移民开发、文化交流、琼属社团、侨乡侨务、友好往来等。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是海南师范大学在编在岗的教师,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能够独立开展或主持课题组科研工作,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身体健康,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六条  凡经本中心组织申报,由本中心特约研究员承担或本校教师与其他单位合作申报立项,以及外单位委托研究立项的科研课题,均在本中心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本中心每年组织申报本年度课题。申请人根据本中心发布的课题管理办法,填写《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课题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交所在学院(部门),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报送本中心。
第八条  本中心对申请的课题进行审核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当年度的资助课题及金额,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本中心课题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最终成果形式可以是:专著、译著、编著、系列论文、研究报告等。课题研究周期:学术专著一般两到三年,其他:一到两年。
第十条  课题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由本中心资助的课题经费分期下拨课题主持人,第一次拨款额为批准总额的50℅;课题通过验收结项后拨付剩余经费。课题经费使用办法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中心立项课题的所有研究成果,必须标明“海南师范大学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课题”字样,否则课题验收不予通过,并追回已拨付的课题经费。   
第十二条  课题到期后一个月内,课题负责人应向本中心提交结题报告及成果材料。课题验收的主要内容是:课题责任人按项目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经费开支合理合法。最终成果须在显著位置标明“海南师范大学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课题”字样等。专著、译著、编著类成果在课题验收通过后方可出版。本中心可优先在最终成果中选择部分著作结集出版,出版费用由本中心承担。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必须保证项目研究按计划进行,未经本中心同意,不得随意更改研究计划。如负责人因故不能执行课题研究的,经学院(部门)同意,并报本中心批准,可更换课题负责人或中止、撤项。被中止或撤销的课题,应立即停止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而需要延期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必须提交书面报告陈述理由,由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本中心审核批准后,可适当延长研究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否则按中止或撤销课题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无故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而又没有申请中止或撤销课题,以及在研究过程中严重违反学校和本中心有关课题管理办法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本中心将强行中止、撤销课题。停止使用该课题经费,并追究有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南海区域文化研究中心  2009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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